发布时间:2024-05-14 01:27:14
2023年7月28日,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23〕6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2年10月,《白银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到期后,我委立即启动修订工作,顺利获得向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发送征求意见函、微信公众号和网站发布修改意见公告、召开专题座谈会论证等多种形式,充分征集和听取各部门各方面意见建议,共征集意见建议60多条,经多次论证和讨论,最终确定修订《办法》内容18处,修订后的《办法》共为七章三十三条内容。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我委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甘肃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2〕603号)等法律法规及新政策规定,修订完善本《办法》。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将原文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定价目录(2022)》《甘肃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2〕60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原文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工作,依据法定定价权限负责制定白银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县级(含平川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标准的制定工作。”
(三)将原文第五条第一项2.修改为:“机场、车站、码头、公路客货运站、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区配套停车设施;”3.修改为:“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
(四)将原文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五)将原文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计费方式由机动车停放者自由选择,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不得强行‘只售不租’。”
(六)将原文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小区内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已计入房屋产权面积并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属业主产权的车位,按照政策规定交纳停车服务费,有合同或协议单独约定停车服务费的,遵照合同约定执行。”
(七)删除原文第十一条第三款“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且未达到多数业主同意的‘三供一业’、‘老旧小区’等政策性改造小区,物业经营管理者(停车设施管理者)不得向本小区业主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八)将原文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停车设施、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计时收费方式。”
(九)将原文第十九条第四款修改为:“机动车临时陆续在停放的,累进收费实行最高限价收费政策。”
(十)将原文第二十条(二)项修改为:“在一类区域车行道停车位(机动车道停车位和非机动车道停车位)陆续在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和一类、二类区域人行道停车位、公共停车设施、单位对外开放式专用停车设施、住宅小区停车设施陆续在停放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车辆。”
(十一)将原文第二十条(五)项修改为:“夜间(22:00时至08:00时)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
(十二)将原文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信用管理,对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在“信用中国” (甘肃)网站上予以公开,逐步健全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十三)将原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四)在原文第七章附则中新增第二十九条“对实行市场调节价且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停车服务设施,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应顺利获得指导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指南等方式,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十五)将原文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含4A)级以上旅游景区配套停车设施的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单独审批。”
(十六)将原文“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
(十七)将原文“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
(十八)将原文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以前市上出台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文件全部废止。期间,如遇国家、省上政策调整,以国家、省上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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